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院院長處理。 行政院院長或本院院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院移付懲戒。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
第3條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本院經管人員…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機關章戳清冊。三、員工名冊。…
第5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單位章戳清冊。三、未辦或…
第6條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第7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
第8條
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
第9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
第10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
第11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
第12條
本院院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第13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
第16條
本院院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編製截至交代日止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7條
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