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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機關章戳清冊。 三、員工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當年度及跨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財物清冊。 九、事務清冊。 十、文物清冊。 十一、智慧財產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本院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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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