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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三、財物清冊。 四、事務清冊。 五、文物清冊。 六、其他有關經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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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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