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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第四條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定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 本院各單位應將前項清冊編製成冊,經本院院長核定後,送交本院人事室備存;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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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