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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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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