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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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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