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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五、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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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