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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1條

在國籍法,及本條例施行前,依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已取得或喪失, 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一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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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