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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12條

財勤單位須視支薪單位任務特性,依下列方式直接發放薪餉: 一、撥入銀行、郵局之個人存款帳戶: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國軍同 袍儲蓄會、指定之銀行、郵局或專設之服務處所開立帳戶領餉,或向 發餉之財勤單位申請將部分薪餉留薪;當月份薪餉因故無法按時入戶 時,其該月份薪餉發放方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另訂之。 二、包裝餉袋送發:支薪單位應與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洽訂發放日期。 對支領薪餉之銀行、郵局之選定,除留薪外,同一營區之人員須均在 國軍同袍儲蓄會、或同一家銀行、或郵局辦理開戶,並由聯勤財務署 指定之。 辦理所屬官兵薪資存款之銀行或郵局,得請求營區指揮官或其權責單 位無償提供營地供設置辦事處或裝設自動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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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