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 第22條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22條

因死亡、逃亡、或失蹤,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死亡人員,發給當月份薪餉。 二、逃亡人員薪餉發至事實發生之當日止;發放後逃亡者,薪餉准予全月 核銷。 三、失蹤人員於薪餉發放後失蹤者,當月份薪餉准予全月核銷。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