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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17條

受教育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大專集訓學生,其薪餉由召集單位造具薪餉表冊 ,檢同召集令或人事資料,經財勤單位查符後發放結報;主副食費由召集 單位出具領款收據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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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