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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25條

入學、借調或住院人員,在受訓、借調、治療期間階級職務變動時,原單 位應於人事命令發布時,通知調進單位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按新任階 級職務造具薪餉表冊核發薪餉,及追補 (扣) 薪餉,並於發放前,通知發 放調進單位薪餉之財勤單位,作為發放之依據。如原單位或調進單位怠忽 或遲延通知,造成錯發、溢發薪餉,致溢發薪餉無法扣回時,應由原單位 或調進單位負責追繳,如追繳無著則由其失職人員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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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