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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18條

財勤單位應於支薪單位人員異動及編制修訂時,實施人事資料查核。每半 年實施全面人事資料查核,不定期實施人員對照。查驗時,支薪單位人事 人員,須配合提供編裝表、人事命令等相關資料,到場校對並辦理修正人 事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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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