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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14條

每月薪餉發放時,因未列入薪餉表冊或因查驗不符予以剔除等未及領取薪 餉人員,由支薪單位另行造具薪餉表冊向財勤單位補領薪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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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