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2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在臺遺族: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有案之遺族。 二、國軍身心障礙官兵: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有案之身心障礙官兵。 三、國軍無依軍眷:指兩岸分治,國軍官兵因任務滯留大陸地區,未及撤臺,而其眷屬已隨政府來臺,並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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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