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8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未經政府機關收養之一等身心障礙國軍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年給與新臺幣三萬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一、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 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 三、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死亡。 四、家庭貧困,子女尚在求學。 獨生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家庭貧困,且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每年得給與新臺幣二千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兼具前二項身分者,不得重複領取照護金。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