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4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國軍在臺遺族領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半年得發給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 一、作戰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 二、因公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生活貧困。 三、服現役滿二十年國軍官兵之遺族,不能自謀生活。 四、子女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至大學畢業為止。 五、獨生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未再婚配偶,不能自謀生活。 六、遭遇重大災害,或罹患重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 前項照護金發給基準如下: 一、將級: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校級: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三、尉級及士官長: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四、士官兵級: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第一項照護金之發給,依本條例有關撫卹金領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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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