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5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等及身心障礙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者,得發給遺族病困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二萬元;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原因者,以給與一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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