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5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等及身心障礙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者,得發給遺族病困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二萬元;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原因者,以給與一年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