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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6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下列人員,得發給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 一、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 二、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 三、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 四、國軍無依軍眷。 前項除第一款遺族每戶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照護金外,其餘各款發放基準如下: 一、將級: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二、校級、尉級及士官長(含國軍無依軍眷):每戶新臺幣四千元。 三、士官兵級:每戶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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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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