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6條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下列人員,得發給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 一、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 二、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 三、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 四、國軍無依軍眷。 前項除第一款遺族每戶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照護金外,其餘各款發放基準如下: 一、將級: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二、校級、尉級及士官長(含國軍無依軍眷):每戶新臺幣四千元。 三、士官兵級:每戶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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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