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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0條

國軍在陸上或海面選定或增建靶場使用空域時,應經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 同意並層報國防部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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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