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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 第16條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6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區域,如有緊急空中活動時,航、戰管管制單位,應即 通知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JCC) 連絡官將有關資料通知相關總司令部 、司令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轉知申請單位立即停止射擊。 申請單位於停止射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紀錄回報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 心連絡官,轉知空軍作戰司令部及區管中心,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依規 定撤銷原發布之飛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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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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