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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5條

區管中心接受對空實彈射擊申請時,同意實施者,應即通知台北飛航情報 中心,依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否則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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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