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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軍生 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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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