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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擬定之改建計畫,應函送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改建計畫,應包含改建起迄時間、改建方式以及輔助原眷戶購宅方法、違占建戶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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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