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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拆遷補償,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實施勘查、丈量,地上物補償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主管機關,作為改建基金。 前項拆遷範圍內之原眷戶,由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拆遷補償;違占建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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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