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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22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辦理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並公告之。 前項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應以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為對象,價售住宅以一戶為限。 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在二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占有人自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向主管機關表示由其中一人承受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所定權益;占有人逾期未表示者,喪失其承受之權益。 第二項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建築物占有人辦理補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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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
第20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土地屬國有者,應由主…
第5條
(刪除)
第6條
(刪除)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第8條
本條例第九條特別預算之歲入,以本條例第四條經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作價編列…
第9條
改建基金對原眷戶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或依第十九條第五項購置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
第10條
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擬定之改建計畫,應函送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備查。前項改建計畫,…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房屋建造完成,以主管機關核定建築工程完成日期為準。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指逐案查估之土地價格。
第13條
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
第14條
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拆遷補償,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實施…
第1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國有土地,按行政院核定改建計畫當期…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房地總價及第二十三條所定成本價格,依下列方式計算: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
第19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前,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應以書…
第20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
第20-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
第20-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項目,以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
第20-3條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前…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違占建戶之拆遷補償,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前…
第23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國防部原規定,係指本條例施行前,由國防部訂頒或報奉行政院核定(備)有關眷…
第24條
(刪除)
第2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1條
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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