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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
第二十條
所定房地總價及
第二十三條
所定成本價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關稅捐及其他建築有關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自用總面積之比例,分戶計算之。 二、土地部分: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後,按各戶之應有持分比例計算之。 前項土地不屬於本條例
第四條
第二項者,應以土地取得地價為準,包含墊款利息、開發費用及有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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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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