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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原眷戶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不辦理改建,於本條例廢止後,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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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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