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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
第二條
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員十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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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土地屬國有者,應由主…
第5條
(刪除)
第6條
(刪除)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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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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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擬定之改建計畫,應函送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備查。前項改建計畫,…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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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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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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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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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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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國有土地,按行政院核定改建計畫當期…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房地總價及第二十三條所定成本價格,依下列方式計算: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
第19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前,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應以書…
第20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
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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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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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條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前…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違占建戶之拆遷補償,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前…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辦理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並公告之。前項違占建戶拆遷補…
第23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國防部原規定,係指本條例施行前,由國防部訂頒或報奉行政院核定(備)有關眷…
第24條
(刪除)
第2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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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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