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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土地屬國有者,應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將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詳細土地標示,如有漏列或不應列屬使用範圍者,應由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會勘確定後,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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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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