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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10條

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 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 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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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