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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13條

艦隊航行中,舉行水葬之艦艇,應駛離編隊行之,葬畢,應定行葬位置, 再入列續航,並將死亡官兵姓名、水葬日期、地點,向海軍總司令部報備 ,副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留守署)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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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