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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 第4條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4條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以火化為原則。其有遺言或遺族者 ,從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各級部隊長或各級軍醫院院長應予以協助 ,但因交通或設備有事實上困難時,不在此限。 戰地陣 (死) 亡官兵之遺骸先予火化後送,或就地土葬、水葬。 前兩項人員,如死因須待查證者,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其死因確定後, 由死者原屬之單位,依前兩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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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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