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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9條
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 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 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 葬 (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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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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