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9條

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 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 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 葬 (厝) 。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