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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6條

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時,其原屬單位應舉行祭奠。如狀況不許 ,負責處理單位,應代表祭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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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