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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 第7條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7條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得安葬 (厝) 於各地軍人公墓、各軍種公墓、 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 前項申請安葬 (厝) 程序,由原部隊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或由遺族向公墓 或忠靈塔管理機關 (單位) 依各該公墓或忠靈塔管理規定辦理。但戰時無 法火化後送者,由各部隊設置臨時墓地,暫時掩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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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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