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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 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 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 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 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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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