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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為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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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