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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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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 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 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實施。 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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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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