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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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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 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規定辦理外,應依
第十條
及
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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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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