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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6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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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