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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 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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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