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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8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鑿井引水者,重新調配引水之總引用水量,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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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