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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7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得超過補注水量。 水權人應記錄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回用水量紀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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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