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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 第3條
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 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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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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