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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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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