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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時,應依本辦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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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