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9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一)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二)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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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