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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內政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查核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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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