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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9條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全國聯合會,每年應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研習會或宣導說明會,並將辦理情形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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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